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康美華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而被告康美華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3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