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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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李群英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嚴珮菱 律師 陳永群 律師原告與被告 呂政勇洪瑞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3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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