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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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請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佰參拾參元。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