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反訴原告旺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盧天成 律師 詹茗文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