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內湖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