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時報週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17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佰元,第二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尚欠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