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金華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洪金貴 指定辯護人 林讌珍 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1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利於被告二人之減輕事由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