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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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原告與被告 吳松江 、 吳松彬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549,4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210元外,尚應補繳3,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