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陳慶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慶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7日受讓本件債權,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務人通知函暨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民國(下同)101年5月3日雲警虎偵字第1011000469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務人通知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