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承俊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