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顧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卷第49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卷第503、505頁),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