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楊秀妹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劉學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劉學弘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楊秀妹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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