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照顧補償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上訴人收受該判決後,於上訴期限內提出請求更正狀到院,經審究該書狀所載內容「煩請更正…請將乙○○『感謝金』新臺幣(下同)19萬9,990元判給我」等語,應係對於上開判決駁回上訴人向乙○○請求其代為照顧母親費用19萬9,990元為不服之意思表示,為保障上訴人之上訴權益,自不應拘泥其使用之文字,應認其為提起上訴之意思。上訴人既針對原判決上開部分提起上訴,依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19萬9,99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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