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2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246號債權人泉順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公司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