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抗告人即受安置人張○○(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趙雅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本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一審家事裁定(102年度司護字第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法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9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抗告人完畢,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考,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婉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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