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巡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巡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巡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10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