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62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債務人李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叁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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