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鍾芯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被告 李金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36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金華業於民國102年9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系統查詢資料1紙、死亡證明書為證,揆諸首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