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政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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