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70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王文修 被告 李詩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