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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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42號聲請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李錦美、鍾任賜、劉勝吉等人,因另有多案被聲請迴避中,是其等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2款等事由,爰聲請其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1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以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有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定附卷可稽,可見前揭事件之承審法官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日始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翠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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