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 黃春木 相對人 唐民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 黃春太 」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黃春木」。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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