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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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3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建璋
被   告  簡明亮
       簡明隆
       簡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
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
代位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
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
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代位被告簡明亮請求確認被告間就
南投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
鎮○○路○○○號,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94年1月7日所
為之買賣關係,及94年2月4日以前開買賣為原因所為之移
轉登記之物權關係不存在。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410,300元,有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被告
簡明亮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建物交易價值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1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2,760元,尚欠1,7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道勳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8 年度 投簡 字第 399 號裁定(108.10.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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