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3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複訴訟代理 陳清義
人
複訴訟代理 林彥儒
人
被 告 張郁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八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註:
一、零件折舊:20894(零件)0.369(折舊率)5/12=3212
。
二、零件件殘存值:00000-0000=17682
三、得請求之金額=17982(零件殘存值)+8070(工資)=2596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