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小調字第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點睛品數位影像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與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高雄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陳敏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