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東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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