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簡字第6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肆萬柒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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