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甲○○
      丁○○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6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
1份、送達證書2份、本院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紙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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