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17號原告 簡岳生 被告 劉素驊
古耀榮 姚國榮 簡文瑞 簡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65,000元【註:
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共150平方公尺×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33,1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另並補提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