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92號聲請人 黃美認 相對人 黃詩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四項第㈡⒍點中關於「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59,000元及身障津貼8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5,900元及身障津貼8,200元」;理由欄第四項第㈣點中「大妹 黃咨爾 」應更正為「大妹 黃姿爾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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