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智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5至10行「另因施用毒品...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另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6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件因而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且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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