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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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紅選任辯護人徐仲志律師選任辯護人陳宗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7月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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