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郭逸龍 債務人 陳美芳
一、㈠債務人郭逸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零
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逸龍、陳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陸
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