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張敏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淑玲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4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4月12日,以擔保債務人雷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票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雷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237萬元,到期日為同年7日6日,詎屆期提示,尚餘215萬元未獲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於101年8月21日移轉為相對人張敏凰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10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張敏凰、債務人陳淑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債務人雷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福馬││157│建│00│02│54.59│815/10000││├──┼───┼────┼────┼────┼────────┼─┼──┼──┼──────┼─────────┼──────┤│002│彰化縣│和美鎮│福馬││167│建│00│00│69.34│全部││├──┼───┼────┼────┼────┼────────┼─┼──┼──┼──────┼─────────┼──────┤│003│彰化縣│和美鎮│福馬││170│建│00│00│06.56│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41│彰化縣和美鎮菊│彰化縣和美鎮福│3層鋼筋混凝土│1層,40.92;2層,41.82│陽台,27.6│全部│││││東路81巷11號│馬段167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41.82;合計124.│4;屋頂突│││││││││56│出物,18.8││││││││││1;雨遮,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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