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蘇士洪 被告 林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正國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易字第4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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