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574號債權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請確認債務人楊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楊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