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578號債權人 方郁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政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本票為無效票(未載發票日),則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請敘明債務人自借款日迄今已清償若干?餘額若干?自何時起未依約付款?
三、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債務人施政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