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8號再審原告 王江美雪 再審被告 李睿軒 法定代理人 李平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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