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582號債權人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李逸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銘即生海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究為陳「」銘即生海企業行?抑為陳「璽」銘即生海企業行(經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其債務人名稱為 陳璽銘 即生海企業行)。
二、債務人生海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