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雅芸
張荃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雅芸、張荃中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