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65號原告 郭恭勛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
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
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即足自明。經查,本件原告訴狀內未載明本件起訴之聲明,致無法認定原告提起訴訟之類型,程式尚有欠缺,應予補正。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以書狀補正起訴之聲明(如係提起撤銷訴訟,則訴之聲明應載明為:原處分撤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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