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太子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擁立企業股│兆豐銀行土│105年1月10日│17,538元│BV0000000││││份有限公司│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