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4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案號:95年度裁全字第15773號),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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