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8之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8月至83年10月11日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3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23599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2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惟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故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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