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雖聲請併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當不得易科罰金,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容有未當,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