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 強振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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