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楊麗菁 被告 陳鼎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