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原告群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長 被告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幸 訴訟代理人 陳大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