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205號
聲請人ChinJoan
.Richmond.BC.CanadaV6Y3X1聲請人Law,KwunWaiJoseph
.BC.CanadaV6XOC2聲請人Law,PeterKwanFai
d.BC.CanadaV7C5T8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羅建勛
.BC.CanadaV7C2X6前列三人共同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羅錦培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羅錦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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