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歐陽翠芬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王慧凱 律師被告 歐陽昭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